吊裝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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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18-12-26 12:32 瀏覽量 : 794起重機吊裝事故案例分析之安徽合肥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物體打擊事故
(一)事故概況
2008年8月11日16時30分左右,安徽省合肥市金鋼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發生一起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事故,造成1死1傷。
事故起重機是型號為MH10t-20m的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位于該公司的露天庫內,于2007年3月制造,下次檢驗日期為2009年5月16日。
事故發生時,該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正在吊調運4捆共12t鋼筋,吊運中途發生停電,起升機構停止動作,致使重物懸吊在半空中。該單位負責人要求作業人員將鋼筋放下,設備作業人員儲某見狀后松動電動葫蘆的制動裝置,欲將重物放下。在松動過程中,重物瞬間墜落地面,制動器外殼(材料為鑄鐵)脫離電動葫蘆,與起重機門架高速碰撞后破碎,外殼碎片飛出分別擊中現場作業人員儲某的大腿根部和吊裝輔助工胡某的臀部,儲某因失血過多死亡,胡某輕傷。電動葫蘆制動器外殼損壞,起重機門架鋼板有輕微變形。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起重機起升機構在負重狀態下,操作人員擅自違規將電動葫蘆的制動輪轂拆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導致重物墜落而引發制動輪轂飛落。
2.間接原因
(1)該起重機的額定起重量為10t,事故發生時實際起重量約為12t,設備超負荷運轉,處于非正常狀態下運校荷(2)金鋼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教育培訓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到位、不健全;
(3)起重機操作人員安全意識薄弱,并沒能按有關特種作業人員上崗教育培訓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知識復訓考核,在未取得有效操作證情況下上崗操作;
(4)金鋼公司未能很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不到位,作業人員違章作業。
(三)預防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
1.加大對從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力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杜絕無證上崗、違章操作;
2.起重機械應及時安裝超載限制器。